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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促销品其所得税该如何规范处理

作者:周珩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促销品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销售收入税务机关

摘要:某地国税局在对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两公司在销售中使用的促销品(都是外购的商品)均存在在列入销售费用的同时,仅按“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款,却并未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书中要求两公司就促销品视同销售额补记确认销售收入,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计89万元.税务机关作出这样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处理见该文件).两企业向税务机关说明,由于促销使用的是外购商品,按照国税发〔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同,因而不需要调增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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