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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约定的工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金坤; 吴浣外科医生民事诉讼证据劳动关系职业习惯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待证事实电子介质录音资料

摘要:【案例】陈大夫是位著名外科医生,2014年1月接受外地某医院的聘请担任该院的业务院长,双方用手机短信约定陈大夫的月薪为15000元,每月先发11000元,余下年底结清。由于职业习惯,陈大夫把约定工资的手机短信保存了下来。2014年底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约定,医院还有48000元的工资未发给陈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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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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