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坡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律程序
摘要:2012年3月,韩某应聘至某百货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11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500元。10月份韩某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定为6个月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每月少4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16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超出法定试用期限工资16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院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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