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运营机构股权市场区域性国务院办公厅
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要求,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合法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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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CN:15-1358/G)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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