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修改自治区主席
摘要:第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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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CN:15-1358/G)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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