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修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资人职责申请文件公司投资第二款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贵。”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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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CN:15-1358/G)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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