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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

大数据竞争法意义规制属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竞争市场进入壁垒

摘要:法学院陈兵发表的《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法学》2018年第8期)一文指出,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之热点。然而,就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在竞争法上的意义,尚缺乏系统描述与深度研讨。以“微软兼并领英案”为引,可以发现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正向激励价值,包括大数据强大的市场反馈功能和市场链接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逆向激励风险,主要涉及数据安全风险和设置过高市场进入壁垒,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与公平交易的权益,诱发垄断结构的形成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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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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