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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

作者:王凯石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司法解释司法者

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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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CN:32-10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以为军事院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军队的建设服务。着重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办刊宗旨。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思想理论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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