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南京市标准备案收费标准教育局发改委
摘要:宁发改收管字[2019]289号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家庭对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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