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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

近现代建筑建筑风貌单位意见恢复原状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十六条二十五条前款建筑构件

摘要:<正>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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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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