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人格刑事处置
摘要:当代规范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不是抽象的、必然的、与生俱来的犯罪危险性,而是基于行为人的具体的、动态的、人身性的事实特征的再犯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及犯罪人格有着不同的理论蕴含。我国目前单一的刑罚处置体系不尽合理,应当建构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刑事处置二元结构。在刑罚处置的框架下,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非重大,不过人身危险性大小对于定罪量刑仍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占据主导地位,则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应当适用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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