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文商法体系总纲性商法规范商法通则
摘要:中国现行商法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严重缺陷。对此,商法学界一直在致力于研究补救方案,并提出了各种设想。我们认为,现行商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缺失,而该类规范又不可能完全纳入民法典之中,因而应制定形式商法。不过,鉴于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要求,故不妨制定《商法通则》。但在立法定位上,《商法通则》不能是《民法通则》的翻版,而应是立足于现代商法体系的发展,以总纲性商法规范为中心兼及具体商法规范的特殊形式商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