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贵林物权法法律解释物善意
摘要:《物权法》中的"物"应当作目的性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善意"则应区分情形具体分析。在登记对抗的情形,应解释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在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在善意占有,善意为不知道。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CN:51-1621/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提供园地,促进学术交流,推进教学、科研等。
省级期刊
人气 239239 评论 36
人气 154596 评论 33
人气 152354 评论 53
人气 123727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