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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的域外适用范围及其行政法治启示

作者:邹焕聪公私合作适用范围法治规律适用领域行政法治

摘要:当今时代公私合作大力推行的价值意义毋庸置疑,然而在不适当的领地恣意推行公私合作的新模式,可能会带来诸如危及公平公正、忽视公众利益、模糊政府责任等系列负能量。法国的政府核心公务保留、日本的公共领域扩展适用、美国的本质上政府职能标准为人们深入认识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典型的、个性的经验,同时德、日、韩等国公私合作的具体适用领域存在着“共性”,具体表现在给付行政和秩序行政的适用范围宽窄度上。透过域外公私合作适用领域纷繁复杂的表象,寻找对我国公私合作适用范围完善的行政法治启示,须从担保国家理念的确立、合法行政原则的遵循、适当性原则的约束以及范围清单制度的构建等加以提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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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现已更名为《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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