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催告之生效时点

作者:刘勇催告准法律行为到达主义发信主义

摘要:催告何时生效,涉及诉讼时效及保证责任期间的中断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名为"到达主义",实为"发信主义",对债权人利益似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在实务运作及理论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而学说普遍认为,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在构造上与意思表示十分接近,适用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为了保持立法、学说在体系上的整合及内在逻辑的统一,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应以"到达主义"为其生效时点的确定规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现已更名为《南大法学》。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