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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杂交易中信息披露模式的重新思考

信息披露融资交易机构投资者利益冲突衍生交易结构性融资重新思考发起人披露模式信息不对称问题

摘要:目前有涉及数万亿美元的利用特殊目的实体( special purpose entities)进行的证券化交易以及其他结构性融资交易都被认定为"合法",而安然公司( Enron)对这种表外特殊目的实体的运用却令人质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施瓦兹教授(Schwarcz)研究了造成上述二者之间差异的因素。施瓦兹教授认为,这些差异的存在意义深远,它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区分哪些交易应该被允许、哪些交易应该被限制的基础。因此,施瓦兹教授遇到了一个两难问题:某些结构性融资交易非常复杂以至于发起交易的公司对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非常不完善——要么过分简化了交易过程,要么太过详尽复杂,甚至超出了多数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理解水平。在本文中,施瓦兹教授着重分析了解决该两难问题的方法,认为这种复杂性迫使大家对证券法长久以来所持有的信息披露模式进行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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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现已更名为《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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