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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习惯调整模式与民法制度构造

作者:眭鸿明习惯法调整模式地方习惯成文法法律制度习惯规则三种模式伦理主义法律创制中国古代

摘要: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法'模式、'习惯成文法'模式和'习惯自在调整'等三种模式。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使得'习惯法'模式拥有强烈的磁性;而'习惯成文法'既能够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快节奏行动模式和规范化的体制要求;基于国家法律调整的限度,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三种模式在传统社会调整方式演变及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联贯性,形成多元并存的结构。这些调整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市民社会私权保护的优异规则,体现着实用和亲民的可贵特性,更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剔除这三种模式的历史惰性的基础上,保持其独特的法律调整和习惯调整并存结构,将对当代民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深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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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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