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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

作者:陶广峰; 杨仕兵公司终止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法理论法律责任侵害行为法律人格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法律制度传统丧失正义健全

摘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因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并非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应当对其终止后的产品承担责任,并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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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现已更名为《南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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