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官玉琴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补偿制度法律救济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些条款在具体实施时难以操作,导致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离婚后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同时建立于我国《婚姻法》中,则可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减少因离婚带来的“女性贫困化”现象,以保证社会弱者权益,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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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学报》(CN:64-103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宁夏党校学报》读者为各级党的干部、宣传理论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各级党校、大专院校师生。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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