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维超干预干预规范社会权利模型
摘要:中国法学界存在对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排斥倾向,从而忽视了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对社会权利关系进行干预的必要。应当引入埃利希的“干预规范”概念,以将干预社会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区分与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基于对中美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建构干预规范的功能模型,该模型有三个变量:国家因素、社群因素和权利关系因素,三个执行阶段:定向阶段、干预阶段及反馈阶段。各阶段中变量发挥着综合作用,影响干预规范的功能发挥及最终效果。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