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相见立宪主义规范效力价值暗合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经由立法的政治过程
摘要: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各有新发展,导致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暗合”。就理论演变而言,一方面,以民法、宪法具有价值一贯性为前提的基本权利第三人直接/间接效力说,因有戕害私法自治之嫌而成明日黄花;宪法司法化理论还涉及对宪法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误判;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关涉私人,但并不涉及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民法的“宪法化”或民法承担“宪法性功能”之说则属于立法层面超越宪法规范效力的理论,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应为在宪法与民法“价值暗合”的背景下,分别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角度实现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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