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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作者:汪渊智; 赵搏自我行为

摘要:权既然是一种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被人法律地位的权力,其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人违反内部关系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均属于权的滥用,应产生行为无效或无权的法律后果;自己或多方,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无法真正体现被人的意愿,除非该行为获得被人的同意,或者使被人纯获利益,也或者是专属履行债务,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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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学

《南海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17年,由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海南省法学会;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46-108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海法学》倡导百家争鸣、鼓励学术创新,瞄准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前沿,对理论与现实中面临的重大及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刊以稿件质量为录用的唯一标准,扶植学术新人成长,热忱欢迎法学法律界朋友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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