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亮国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联合行为协同行为
摘要: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有垄断协议说及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说.《反垄断法》未予界定、阐释材料的开放性、合理原则的普适等表明,上述学说失之简单.立足语义,考量实际,顾及本质,《反垄断法》第56条之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及市场支配地位合理使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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