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为“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条款辩——兼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作者:陈诚物权法定物权自由物权性质

摘要: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南方论刊

《南方论刊》(CN:44-1296/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方论刊》社会科学研究刊物。旨在探讨改革和建设中带全局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指导本市社科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服务,反映和探讨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着重应用理论的研究。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