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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杠杆收购法律规制困境及出路

作者:杜佳佳公司收购杠杆收购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

摘要:杠杆收购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收购方式,但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投机色彩较浓,引发了杠杆收购的负外部效应,暴露出杠杆收购过程中的多重风险,一是收购资金杠杆率较高且结构复杂,二是杠杆收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三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严重。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体系下,对杠杆收购进行法律规制面临较大困难,一是我国尚无有关杠杆收购的实定法内容,除专门性规定缺失外,具体融资形式的监管制度也有待完善;二是杠杆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现行规则未体现杠杆收购的特殊要求;三是对杠杆收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民事救济制度乏力。为了充分发挥杠杆收购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建议构建杠杆收购的整体规制框架,完善杠杆收购融资工具的具体监管规则;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持股目的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减低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触发点;加大对杠杆收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震慑;畅通杠杆收购的民事救济途径,帮助中小投资者摆脱弱势地位,保证其利益损失及时得到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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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

《南方金融》(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办,CN刊号为:44-1479/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方金融》宣传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反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探讨解决经济金融问题的对策措施,沟通经济金融信息,为决策服务,为基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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