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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保险消费者求偿权保护

作者:胡文韬保险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金请求权求偿权定损

摘要:求偿权是保险消费者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然而现实之中保险消费者求偿权受侵现象却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保险消费者及其求偿权的概念不明确,影响了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定损权行使主体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可与肯定;保险赔偿金赔付期限设置不合理,不利于保险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为此,建议修订《保险法》,将自然人和法人都纳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范畴,并对保险消费者求偿权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公估机构在定损环节的法定地位,将其定损结果作为保险理赔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同时综合采取措施提高公估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合理设定保险金赔付期限,规定自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险金赔偿期限,并明确保险消费者申请理赔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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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

《南方金融》(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办,CN刊号为:44-1479/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方金融》宣传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反映金融理论研究的最新动态、探讨解决经济金融问题的对策措施,沟通经济金融信息,为决策服务,为基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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