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曦银行贷款抵押财产采矿权最高额抵押有效期限铜铁矿抵押权合同约定
摘要: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了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载明“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止”,并在该省原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