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莹可诉性安置补偿费移民安置复核信访水利枢纽工程土地补偿标准国家发改委
摘要:案情简介: 马某系N县临江乡移民.因修建水利工程的需要,2003年8月14日马某与接收地政府签订了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明确,按照当时国家批准的3.36倍土地补偿标准,将安置补偿费汇至接收地政府之后,该款项已按协议支付到位.2006年8月,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复,将移民的安置补偿费由3.36倍调整至10倍.N县移民办将调整增加的6.64倍安置补偿费全额兑现,并拨付给了马某原来所在村落.马某认为,增加的安置补偿费应拨付给现移民接收地,而不是原所在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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