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公司随意地能报批手续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申请立项
摘要:1995年9月11日,A市常德公司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该市土地局签订《A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道路改建费4.24万元后,得到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向A市常德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该市城关区面积为1130平方米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公司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常德公司得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和海清房地产公司(实际与常德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A市泰生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及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常德公司、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负责投资,双方合作建楼;常德公司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泰生公司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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