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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权并非采矿权当然取得的产权界定

作者:康纪田采矿权人产权界定负外部性矿业开发部分产权科学界定不可分割行政许可

摘要:在矿业开发活动中,往往涉及采矿权、地下权、地表权以及产权界定、“负外部性”等诸多问题,其中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产权应如何界定,已成为人们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许多学者却将地下权界定为采矿权的财产组成,即地下使用权随着采矿权的取得而当然取得。笔者则认为:地下权属相邻权,地下权并非采矿权当然取得的产权界定,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应是采矿权人与地表权人共同拥有的互有物。产权的错误界定是采矿后地面千疮百孔的理论原因。产权的科学界定可以定纷止争,但又由于地下部分不可分割而不能实现排他性使用,容易产生负外部性。这就必须要在产权界定后以“市场谈判”与“政府行政许可”相结合的手段来解决或限制采矿权行使时产生的负外部性,以遏制开采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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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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