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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作者:杨晓峰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定条件南海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合作合同用地面积房地产合同开发经营国有企业

摘要:2003年5月3日南海公司(国有企业)与海亿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南海公司门口,用地面积为3890平方米的江城大厦(综合商住楼);南海公司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即南海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6906的划拔用地一块),海亿公司负责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拥有大厦的使用权与销售权;海亿公司分4次支付南海公司税后利润1000万元,并补偿南海公司进行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报建、部分房屋拆迁等前期发生费用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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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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