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中晖土地权属争议法定职责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所人民政府申请要求第三人村委会被告
摘要:案情 原告:仲甲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仲乙 1989年仲甲获批农村宅基地一处,因界址不清一直与西邻仲乙发生纠纷,仲甲多次申请被告予以调处均无答复.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仲甲曾先后3次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2003年5月13日仲甲与仲乙所在的村委会也向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请求处理仲甲与仲乙的宅基地争议;5月17日该镇土地管理所书面委托该村委会处理仲甲与仲乙宅基地争议;7月21日仲甲向该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宅基地争议申请书复印件;9月2日,仲甲以邮寄方式再次向该镇政府递交了要求处理其与仲乙宅基地争议的申请书.2004年1月6日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被告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并附带行政赔偿房屋损坏及误工费、车旅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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