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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画面侵权的样态及职业规避

作者:靖鸣新闻画面新闻侵权电视画面职业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报道对象新闻失实新闻信息他人

摘要:所谓电视新闻画面侵权是指通过电视新闻画面,侮辱、诽谤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电视新闻画面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或者未经他人同意,播出他人活动的画面,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指在采编过程中由于电视画面导致对报道对象或画面中人物的名誉、隐私、肖像等权利的侵害。需要指出的是,新闻失实造成的新闻侵权是显性新闻侵权,容易引起新闻工作者的警惕,而电视新闻画面侵权通常是在真实的新闻信息背景下呈现的,它所造成的新闻侵权是隐性的新闻侵权,因为有画面真实做掩护,往往不被观众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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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视学刊

《南方电视学刊》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针对中国目前电视行业硬件发展超前而理论指导十分滞后这一失衡现象,借助南方改革开放先行一步而带来的政策与观念的优势,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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