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后劳教时代”的人身危险性因素研究

作者:王文华后劳教时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定罪量刑

摘要: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竞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南都学坛

《南都学坛》(CN:41-115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都学坛》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报道校内外有关文、史、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技术方法、综合评述,为促进本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