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海瑞法律风险采矿企业执法断电人民政府供电企业企业负责人矿石开采
摘要:案例 黑龙江省某矿石开采企业(以下简称"采矿企业")有甲、乙两处采矿点,由张某和李某两位合伙人分别经营,其中甲矿点为采矿企业负责人张某经营。2016年10月,采矿企业因安全生产不达标,被所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甲矿点整改后恢复生产,乙矿点既未停产也未整改,两位合伙人张某和李某也因此发生矛盾,乡镇人民政府和张某均要求供电企业对李某经营的乙矿点停止供电,否则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供电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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