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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输电线路侵权案的思考

作者:白如银输电线路侵权案矿产资源线路架设资金短缺权利义务采油区水务局

摘要:案情简介 1997年4月,盐池县水电局(后改为水务局)与县矿产资源局、后洼乡政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矿产局筹资49.22万元架设一条通往采油区的10千伏输电线路,建成后产权归其所有。同年5月31日,因资金短缺,矿产局又将前述关于线路架设和产权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协议转让给王某。王某投资47万元将线路建成后,向每个接线用电的油区企业收取6万元的建设费,共获收益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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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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