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维玉侵权同解养鹅地上林场建湖县盐城市简易棚
摘要:案情:2011年,江苏盐城市建湖县林场同意薛某在其所有的林地上养鹅,薛某每年缴纳租金800元。直至2015年,双方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林场不再收取租金,薛某也暂时停止在林地上养鹅,但一直未拆除养鹅的简易棚子、鹅栏及其他设施。林场多次敦促薛某拆除相关设施未果,遂诉至法院。2017年11月,本案审理过程中,薛某又新进了一批雏鹅。在原告的林地上继续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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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技术》(CN:45-1130/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农村新技术》办刊宗旨:为“三农”服务,“与农家交心、帮农家致富、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为建设新农村、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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