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庆原居住地协议离婚耕地承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期起诉要求田因土地承包经营
摘要: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4000平方米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起诉要求其前夫王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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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技术》(CN:45-1130/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农村新技术》办刊宗旨:为“三农”服务,“与农家交心、帮农家致富、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为建设新农村、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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