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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骗他人财物 股东需担还款责任

他人财物还款责任股东合伙人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签订合同

摘要:问:我与张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任命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骗取王某财物600万元,我是否需要负责?答: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所骗取的600万元,应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对于某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你以对应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此事系由张某过错导致的损失.你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再向张某追偿你所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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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

《农村青年》(CN:11-139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农村青年》旨在对广大农村青年宣传党的政策,进行思想教育,传播致富技术与信息,指导农村团的工作,提供文化娱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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