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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农家院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城里人农家集体土地买卖合同城镇居民宅基地大兴区

摘要:问:林某是北京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妻子去世后,林某在1998年与汪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11号院的北房、东房以及院内所有树木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汪某。该合同上注明,宅基地“乙方(汪某)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汪某是丰台区城镇居民。此后汪某就搬进了11号院,并取得了当时为乡政府、现为镇政府填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户主姓名”一栏记载为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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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

《农村青年》(CN:11-139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农村青年》旨在对广大农村青年宣传党的政策,进行思想教育,传播致富技术与信息,指导农村团的工作,提供文化娱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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