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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辟谣是法定义务

作者:张智全具体指向安全监管部门义务主体维权成本发声体消费者知情权民法通则自身权益竞争法商品销售

摘要: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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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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