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处理农业行政口头审理繁殖材料处理决定请求人侵权行为被许可人申请行政
摘要:<正> 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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