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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德中民法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作者:徐毅民法法律解释中国法制建设

摘要:一、引言 民法的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因素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德国的私法是建立在中世纪后期对罗马法的继受上,它的民法是沿革古罗马法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潘得克吞体系”。而我国几千年不存在“私法”,我国民法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就是从清末变法开始的,自发展始就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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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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