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振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制度涉农法律法人地位现代农业组织化程度
摘要: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涉农法律。从法制建设的意义上说,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制度法律的一个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法制化轨道,赋予其法人地位,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最大贡献。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界定为特别法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特定的法人类型依法登记。从引领实践发展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促进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06年立法之初,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5万家,目前已发展到190多万家,发展速度始料未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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