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鹏; 葛黎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摘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一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甜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