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丽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待遇女性朋友劳动合同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聘用合同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分级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为此,国务院已于2012年4月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考虑到有许多外出务工的女性朋友对这一《特别规定》尚不了解,或者是一些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此《特别规定》,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权益,本期栏目特刊登《特别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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