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预警人大常务委员雷电灾害灾害性天气防雷安全日经主管机构气候异常
摘要:<正>甬政办发[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气象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8日经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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