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基准地价直属单位国家税收经济发展现势性南至北至八年
摘要:<正>甬政发[2008]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甬政发[2006]90号)公布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该调整成果较好地反映了市区土地级别的现状,体现了土地市场的现势性,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国家税收、房屋拆迁、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度的加快,道路和河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实施,致使原土地级别界线发生了局部间断,已不能准确界定土地级别范围。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现将原土地级别界线进行局部修正,并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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