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量管理办法杭州湾新区节能监察中心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产业节能办大榭节约能源专项
摘要:<正>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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