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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

作者:林秋萍视听作品作者制片者

摘要:随着我国视频作品的多样化,“视听作品”的定义蕴育而生,随之而来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我国现行法中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规定,存在矛盾与缺失,一方面直接简单规定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另一方面又将署名权赋予导演、编剧等人.电影作品的作者是制片者还是导演、编剧等人?不能转让人身权利为何发生了转让?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规定,其既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又通过逻辑理顺视听作品的归属例外,值得我国借鉴.考虑到《著作权法》的意义目的以及视听作品的特殊性,应当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才是视听作品的作者,为视听作品整体作出独创性贡献的创作者为视听作品的作者,可以是导演、编剧、摄影、剪辑等人;另一方面,为激励投资,应赋予视听作品的制片者财产权,如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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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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